买房,除了价格、地段、户型外,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了。
学校、医疗、商业……,好的配套才是提升居住品质的最终归宿,那么,你知道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哪些?哪些产权归业主所有呢?收房时需要了解什么?
通知要点如下
适用范围
01
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要求
02
配建设施与住宅同期交付 学校首期交付
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拿地初期 明确配套公共设施
自然资源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配置要求和标准,并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等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
无偿移交配建设施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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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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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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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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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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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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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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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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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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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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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建设施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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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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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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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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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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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配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
业主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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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