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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代理注册_汉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攻略!满足这些条件就可申请→


就在前不久
汉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公布一批公租房房源信息
有不少粉丝给我们留言
询问汉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申请?
都需要哪些条件?
……
那么各位小伙伴的疑问
就让楼叔来为大家解答吧
↓↓↓



保障性租赁住房




01
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

  • 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即:25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汉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即:3162.7元/月(随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而调整。2021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52元/年,37952÷12=3162.7元/月)。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汉台区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即:930元/月(随民政局公布的上一年度低保补贴标准调整而调整。2020年市民政局公布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20元/月,低收入家庭收入线:620×1.5=930元/月。2021年未调整)。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5905.6元/月(2021年度汉中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867元/年,70867÷12=5905.6元/月)。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我区居住证(我区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我区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在中心城区具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男在60岁以内,女在50岁以内本区进城务工农业户籍和外来稳定务工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人员除外)。

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区的不断扩展,原有城区办事处辖区以内的“城中村”已属城区,农业户籍人员不得以进城务工身份申报公共租赁住房。



02
这些人不得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公租房:


  • 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 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 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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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保障程序




手机端申请


通过微信关注“陕西省保障房申请”,进入微信小程序“公租房申请”进行申请;汉台区公房服务中心对提交的信息,在陕西省公租房管理平台进行终审公示。


社区领表申请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一门受理、便民益民、就近申请”原则,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具体流程:社区受理初审→街道办(镇)复审→报区公房服务中心终审。


2.新就业人员。户籍属我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户籍不在我区的,由新就业人员租房所在地社区或新就业人员单位所在地社区受理,具体流程(上同)。


3.外来务工及进城务工农业户籍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务工人员租房所在地社区或务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受理,具体流程(上同)。



三、保障方式与配租管理


通过资格审查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纳入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

实物配租。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申请环节后,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并依据房源情况进行保障。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家庭,分配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顺序。在暂无房源的情况下,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4.现居住在危房(国有直管公房)的汉台区城镇居民。





(二)租赁补贴。

1.按照公租房保障范围执行。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并通过审核,轮候等待实物配租期满两年以上(含)的保障家庭。(我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年限限制)。

2.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4.145元/人/月,保障面积按照18平方米保障,每月每人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为:74.6元。


(三)配租管理。


1.对已登记的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保障中心)根据其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本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综合考虑,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2.轮候期间,由区保障中心根据保障资金筹措和公租房房源落实等情况分批逐年安排落实。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家庭情况变动后15日内告知区公房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区公房服务中心上报区保障中心,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保障中心按照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

3.筹集到的市本级或区级公租房房源由区保障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摇号分配,摇号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确定摇号家庭范围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所对应的小区、房号,并开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4.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通知单所在公租房小区,应当与汉中市市直公房管理所或区公房服务中心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公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5.确定实物配租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保障中心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6.已准予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公房服务中心签订《汉台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情况、发放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补贴协议。由区公房服务中心对租赁补贴发放户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核定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汇总后上报区保障中心,区保障中心将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审定的租赁补贴金额提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的形式发放给保障对象。


四、退出与监管


汉台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由区保障中心代表区人民政府管理。企事业单位修建的公租房产权属区保障中心和建设企事业单位共有,由企事业单位管理,区保障中心监管。

(一)加强对公租房承租人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年审制度,严禁骗租骗保。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租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1.承租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信息的;

2.将承租的房屋出借、出租,擅自扩建、改建或改变原房屋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装饰装修行为;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二)区保障中心作出取消被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保障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月或按年等方式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区公房服务中心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四)对政企联建、乡镇卫生院、学校、工业园区建设的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基层住房困难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的公租房,可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全区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协助区保障中心和区公房服务中心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配,履行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

(五)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公租房租金管理,建立专户、台账备查;按公租房确权,政府比例超过60%的,需按比例向区政府缴纳租金,由区公房服务中心代收;未超过60%的,按比例免收政府应收取的租金,该部分资金作为奖励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留存,使用主要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各公租房建设单位,按确权比例办理共有产权证,不能私自出售、转让、抵押,出售时,国有资产部分区政府收回。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督查问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对申请人资格要严格审核,严禁猜测估计或将申请人填报数据直接作为审查资料等形式、走过场行为;要加强执纪监督、跟踪问效。对出现组织不力、违规审核、违规补贴、办事拖拉、贻误工作等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公租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做到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全部公开,做到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协同配合。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要强化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本级(市住建局)、汉台区所属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等工作。

(四)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汉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